第一条 为了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根据《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室主任(副主任);
(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
(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五日前进行。
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由公共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组成。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业务知识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审计法、公务员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知识考试根据上述法律的内容,使用统一编制的考试试题集,实行考试试卷题库制。每次考试从公共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试题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采取百分制方式计分,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拟被提请任命人员参加法律考试不合格者,暂缓提请任命;在下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组织进行补考,经补考合格后再行提请任命。如补考仍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得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同一职务。
第八条 因病、因公务活动或者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当次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拟被任命人员,可以延至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任命前进行考试,未参加任前法律考试的,暂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
第九条 拟被提请任命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的,主任会议可以建议提请机关撤回提名或者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命。
第十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
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有关事宜和在施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