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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莒南县人大   发布日期:2017-05-18 00:00:00    浏览次数 :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其工作情况的汇报。

    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在工作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协调。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各有关方面应当支持和配合。

    在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物质、时间保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人选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因故不能担任本职务的,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辞职报告,由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拟订和审议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决定决议草案;

    ()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对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视察、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报告;

    ()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就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议题,组织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并提出报告;

    ()审查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其中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提出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提出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提出对县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提出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财政预算调整情况的审查报告;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作用;

    (十一)承办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专门委员会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主要研究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和上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办的事项;讨论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和审议议案;提出报告;研究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工作的有关事项;听取汇报;讨论必须由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安排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决定问题,应当充分讨论,经全体组成人员多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日期、议题的通知和有关材料印发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分管主任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负责人、有关县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或者其他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到会作工作汇报,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论证。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副主任委员、委员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分工。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二十条  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经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签发;需要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出的文稿,经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送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及时交流情况;密切同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加强工作指导。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与相对应的常务委员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实行坐班制度,工作委员会承办本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草拟本专门委员会各种文稿;负责与本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联系;为本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做好准备和服务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负责本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经本专门委员会会议同意,单独组织调查研究,为本专门委员会搜集、研究、整理有关资料,提出工作建议;承办本专门委员会会议交办的事项;处理其他秘书性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工作规则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