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进一步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以及代表驻地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代表联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议事原案。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在贯彻实施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二)需要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决议的重要事项;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的事项;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国家、省、市和本县乡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四)其他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写明提出议案的必要性;案据应当说明议案合理性、可行性的依据;方案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并由代表本人签名。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调研、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实际,广泛调研,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附议代表了解议案内容。附议代表应当在了解议案内容并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议案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
自己的意愿。
第十一条 代表议案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确定的提交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大会秘书处。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二条 大会秘书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表议案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签收、分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建议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十三条 大会秘书处应当及时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协商,确定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代表议案,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报告应当对代表议案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符合代表议案条件并且解决问题的方案比较成熟可行的,建议主席团决定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符合代表议案条件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建议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三)不符合代表议案条件的,建议主席团决定转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对于大会秘书处提出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表决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总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并进行深入研究后,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席团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是否将代表议案提请本次大会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使提出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不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使提出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该议案的处理工作即行终止。
代表要求撤回议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的代表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具体分析研究,及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代表议案。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涉及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再进行审议的事项时,应当在大会闭会后及时将代表议案交有关机关、组织征求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工作,认真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提出议案代表的意见建议,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调研、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听取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全面了解议案工作的有关内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可以邀请相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在认真审议代表议案的基础上,应当提出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代表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出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应当明确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应当由代表大会审议作出决定决议的,建议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的议程;
(二)可以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定决议的,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三)不宜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可以建议列入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计划,也可以建议作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参考;
(四)对议案中涉及的问题可以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加强跟踪督办。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决定草案以及有关监督事项的报告等吸纳了代表议案有关内容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通过县有关新
闻媒体和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代表议案,并向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县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