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
(修正案)
第一条 为保证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领导,坚定“四个自信”,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沂蒙精神,勤勉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应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履行职责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讲求实效的原则。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要严格遵守各项会议纪律,注意仪表并佩戴代表证。应当认真听取、审议各项报告,按时参加联组和分组审议,踊跃发表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应该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每年参加小组活动不少于两次。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根椐通知安排,应当按时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履职活动,围绕会议议题和活动主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应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可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
第九条 县人大代表应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参加与履行代表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应邀担任与代表职责有关的社会职务。
第十条 县人大代表应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密切与原选举单位选民的联系,根据安排向选民述职。
第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和代表日志,实事求是地记录个人履行情况,并按时送交代表小组召集人。
第十二条 县人大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应保持庄重严谨的作风,做到精神饱满、着装得体、举止文明。
第十三条 县人大代表在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一般不准请假。但确实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书面请假,由各镇街人大统一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核,报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批准。会议期间,应向大会秘书长请假。
县人大代表届内请假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在县人大代表中予以通报;请假三次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职,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县人大代表届内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在县人大代表中予以通报批评,两次不出席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县人大代表因病、因事不能参加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请假。
县人大代表因个人原因,届内请假两次不参加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镇街人大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的,在县人大代表中予以通报;请假三次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职,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县人大代表届内未经批准,一次不参加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或镇街人大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的,在县人大代表中予以通报,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两次不参加的,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五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严格区别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不得干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第十七条 县人大代表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 县人大代表有其他违反守则行为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予以通报或者决定其做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提请有关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本守则由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