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暂行办法
(修正草案)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依法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组织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通过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四)县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县人民法院院长。
宣誓仪式一般在大会选举及各项表决议程完成后,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采取合并或按国家机关分别进行的方式举行,由大会主席团组织,主席团一位常务主席主持。根据情况,大会主席团可以委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安排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举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四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任命或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二)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三)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
(五)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
(六)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八)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宣誓仪式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任命及各项表决议程完成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经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六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七条 宣誓仪式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举行,遇有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设置宣誓台,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人应当着装整洁、得体。
举行宣誓仪式时,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八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立正站在宣誓台后方,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立正站在宣誓台后方,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员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诵读誓词完毕后,宣誓人应当报告本人姓名。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宪法宣誓仪式时,相关与会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见证宣誓。有关新闻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开报道。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大会秘书处具体承办有关事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