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修正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积极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市县委部署要求,恪尽职守。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沂蒙精神,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认真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人大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
第七条 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科学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者社会活动,时间超过半个月的,要事先告知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注意仪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由常委会办公室报经常委会主要负责人批准。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或者在分组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离会时,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一年内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三次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一年内累计请假和迟到三次及以上的,要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每次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并在当次常委会会议公报上予以印发,年终将全年出席会议情况向常委会进行通报。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材料,充分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围绕会议议题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切中主题、简明扼要。对需要表决的议案应当参加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等活动,如其他工作和活动安排与常委会工作安排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履行职务给予支持。
兼任县人大专门委员会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向该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情况,由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年终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并进行通报。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应参加活动总次数半数以上的,要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顾全大局,加强团结,维护常委会整体形象。
第十五条 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和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制度,记录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以及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履行职务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承担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违反本守则行为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相应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