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实效,促进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作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情况进行评议的监督活动。
县人大常委会评议的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领导机构。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和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议议题的确定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主任会议根据各专门委员会意见,结合工作需要,提出年度评议的议题和单位,提请常委会会议确定,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以对评议的议题和被评议单位提出调整意见。
专项工作评议可以对议题涉及的所有单位进行评议,也可以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评议,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三章 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专项工作评议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确定部分人员,组成评议调查组。评议调查组按照实施方案,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等形式,了解被评议单位的有关情况。
评议调查组可以邀请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专项工作评议计划,拟定专项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
在开展专项工作评议调查前一个月,通过新闻媒体、人大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评议调查组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 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被评议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评议调查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评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写明调查情况、被评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建议。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常委会会议。
第十二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在进行会议评议的二十日前,向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工作报告征求意见;被评议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会议或单独召开评议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评议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 会议评议程序:
(一)听取被评议单位工作报告;
(二)听取评议调查组调查报告;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
(四)对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五)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单独召开的评议会议,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并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起投票测评。
第十五条 测评采用打分的办法进行。满分为100分,平均得分80 分以上(包括80 分)为满意;60 分至80 分(包括60分)为基本满意;60 分以下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对专项工作进行会议评议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评议单位其他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按照要求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确定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七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会议评议情况和调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
第十八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评议意见处理及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被评议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增强整改实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责令其继续整改,并在半年内报告整改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重新整改结果仍不满意的,常委会依法提出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第二十条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专项工作评议活动的,不采取整改措施或不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阻碍评议调查或者不提供真实情况的,由主任会议责成被评议单位向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 问题严重的,可以依法对被评议单位提出质询案或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撤职案。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工作评议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结果向县委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通报,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对上级垂直领导机构的评议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