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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信息来源:莒南县人大   发布日期:2019-04-22 14:29:00    浏览次数 : 0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莒南县委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四)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县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县本级和县属开发区财政决算; 

(六)本县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七)本县城镇建设重大事项; 

(八)事关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 

(九)就业促进、生态环保、扶贫脱贫、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 

(十)县人民政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对文物古迹、生态环境、群众生产生活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十一)本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二)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十四)授予或者撤销授予的莒南县荣誉市民等县级荣誉称号; 

(十五)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六)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本县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三)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五)事关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 

(六)本级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处置等情况; 

(七)县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 

(八)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改革创新、对外开放、区域发展、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九)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生态环境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一)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重大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名称的变更;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实施方案; 

(三)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县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协商确定机制。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县委下一年度重要工作安排,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范围,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议清单,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报县委同意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九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四)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可以由主任会议听取有关机关的报告。 

第十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一般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一般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修改后于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 

在特殊情况下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不受前两款的时间限制。 

第十一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三)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其他决策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自收到有关议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由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的机关负责人向会议作出说明

或者报告并回答询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提出议案的人员推选的代表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专家学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机构、组织进行补充论证、评估。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不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不超越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拟通过的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议、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县委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审议、表决。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如出现重大分歧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提出意见,及时向县委请示。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也可以将审议中的意见建议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实施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但是不得超过六个月。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不作决议、决定的,应当在闭会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并按照程序转交、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进行监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一)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未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 

(二)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 

(三)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执行情况的; 

(四)未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求报告研究办理情况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超越法定职权擅自作出决定、命令的。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过程中,认为该重大事项需要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县委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