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时提出的,交报告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研究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审议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有关工作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四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审议意见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对审议意见草案进一步整理完善,提交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表决审议意见草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审议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交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交办时,可以根据需要附送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情况报告。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告。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由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
第七条 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安排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工作过程、处理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八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审议意见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度,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可以采取视察、专题调研、听取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
第九条 办理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后,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测评结果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整改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在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的有关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视察工作,形成的视察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