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增强部门预算透明度,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部门预算是政府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预算组成。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部门预算调整方案和部门决算。
县人大财经工委和预算工委负责对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承办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有关工作。
县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审计部门参加。建立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协助县人大预算工委对部门预算、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五条 预算审查监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部门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部门预算的编制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第七条 部门预算编制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听取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向县人大财经工委和预算工委汇报并听取意见。
第八条 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收入预算、支出预算。
部门收入包括政府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下属单位上缴收入,上年结余结转及其他收入。
部门支出包括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运转类项目、业务类项目和发展类项目三类支出。
第九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复本年度预算的同时,部署开展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
各部门应当在县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
第十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修订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完善项目设置,并及时向县人大预算工委汇报,听取意见。
第三章 部门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十月上旬将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提交县人大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具体包括:(一)部门预算编制实施意见;(二)部门预算编制的定员定额标准;(三)部门机构及人员等基本情况、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收支安排,收入支出按预算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款项列出明细;(四)重大项目支出立项依据、项目预期绩效等预算申报资料;(五)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县人大预算工委应当及时了解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在收到部门预算草案的七日内,对提请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分发县人大常委会专家委员会、县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征询意见、审查。
第十三条 对需要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重点审查的部门,由县人大预算工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必要时,可以组织预算审查专家,对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预算和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召开预算听证会。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十日发布召开预算听证会的公告,并根据报名情况及时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
第十五条 县人大预算工委会同相关县人大常委会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预算听证会。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对预算项目安排逐项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县政府财政部门和列为听证对象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说明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县人大预算工委负责审核汇总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县政府财政部门及预算编制部门反馈。
县政府财政部门及预算编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落实修改意见,并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七日内向县人大预算工委报告修改意见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三十日前,将提请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和编制说明报送县人大预算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 部门预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二)是否与财政预算安排相适应,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是否体现综合预算和绩效预算的要求;(三)内容是否完整,上年结余、当年收入是否全额纳入;(四)支出安排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部门职责相一致,基本支出是否符合定员定额标准,项目支出是否细化、科学;(五)政府采购预算中需采购的商品是否全部列入、价格是否合理。
第十九条 县人大财经工委对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县政府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认真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县人大常委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对部门预算项目安排情况进行视察。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县人大代表应当按照大会议程对提请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对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单独进行表决。
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召开专题审查会议,对提请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进行专题审议。必要时,可以对相关部门提出专题询问。
第二十二条 县级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二十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并送县人大预算工委备案。各部门应当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并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县级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政府财政部门可参照上一年度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并考虑当年增(减)支出因素预拔各部门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预算执行,不断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及时向县人大预算工委报告绩效评价年度计划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
第二十六条 部门是部门预算支出执行的责任主体,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合理安排支出进度,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年度运行绩效分析,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预算工委应当加强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会同县人大常委会专家委员会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预算工委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大在线监督系统,实时监控部门预算支出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汇总,并提出意见,督促县政府财政部门和各部门整改落实。同时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为:(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方面决议的情况,是否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二)部门预算各项收支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三)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是否合理;(四)部门预算执行是否存在随意调剂支出科目、变更支出用途、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等情况;(五)部门项目经费是否专款专用,使用是否体现预期绩效等。
第三十条 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部门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及时将预算调整申请报告交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调整情况进行汇总后,由县政府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部门决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县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县政府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预算执行结果或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上一年度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应当在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县级财政决算草案时,将提请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一并提交。
第三十五条 部门决算草案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决算编制范围是否涵盖部门所有预算单位,是否存在漏报、重报现象;(二)决算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三)预算执行是否规范,有无违法、违规情况;(四)预算资金使用绩效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五)决算的编制是否存在前后年度数据不衔接、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相符的情况;(六)决算说明是否准确、清晰;(七)对重点项目建设是否做出绩效评估,对变动较大数据有无合理说明;(八)审计查出问题,是否进行了全面整改。
第三十六条 县人大预算工委应当会同县人大常委会专家委员会对提请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调查,并对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分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县级财政决算草案之前,应当对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逐个进行表决。
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表决未获通过的部门决算草案,责成县政府督促该部门整改,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相关部门进行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决算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县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并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经济开发区和十字路街道办事处的预算审查监督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