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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审查前听取县人大代表和 社会各界建议的若干规定

信息来源:莒南县人大   发布日期:2018-12-26 15:12:15    浏览次数 : 0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大代表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权,促进政府预算编制工作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就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建议的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及时对下年度全县及县本级预算草案编制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县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文件材料,应当抄送县人大财经工委和预算工委。

第三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和组织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县人大财经工委和预算工委通报情况,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建议。

第四条  县人大财经工委和人事代表工作室、预算工委应当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保障县人大代表对县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建立县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制度。县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以下简称“预算监督联络员”)由各代表团推选二至三名县人大代表担任。预算监督联络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就县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收集本代表团其他代表以及社会各界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送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转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代表团应当为预算监督联络员提供工作便利和支持。代表大会期间,预算监督联络员负责与预算审查有关的工作联络和情况反馈。

第六条  建立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聘任县内知名经济、财税、法律专家学者以及有关知名社会人士担任。受聘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自己专长,就全县的经济形势、财政政策、县级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等方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代表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七条  县人大财经工委、预算工委应当组织预算监督联络员、专家委员会委员对本年度全县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进行调研,就县级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和重大资金安排提出建议。

第八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交流的平台,及时向县人大代表提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政策等资料信息。通过召开由预算监督联络员、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的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多渠道听取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本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建议。

第九条  县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莒南县支行应当按月向县人大财经工委、预算工委书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税收情况和地方国库资金运行情况;按季度向预算监督联络员、专家委员会委员书面通报预算执行、税收征管和国库收支情况。

第十条  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向县人大代表通报本年度对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县人大财经工委、预算工委在对预算报告、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时,应当邀请预算监督联络员、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建议。

第十二条  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县人大财经工委、预算工委可组织预算监督联络员、专家委员会委员对全县财税、审计、国库工作情况以及财税改革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预算批准前,县人大代表可以就县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中的一些重大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询问,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各代表团在审议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时,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到会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询问。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事代表工作室对县人大代表就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转交常委会预算工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对县人大预算工委转交的县人大代表关于预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办理意见应当书面向代表反馈,并抄送县人大财经工委和人事代表工作室、预算工委。

第十六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预算信息,公布征求意见渠道,广泛宣传普及财政预算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预算意识。

第十七条  县人大预算工委和县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编写有关预算方面的参考材料,印送县人大代表参阅。

第十八条  县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应当把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知识列入县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内容,县人大代表一届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预算审查监督知识培训。

第十九条  县人大预算工委具体负责预算审查前听取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建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开展预算审查前听取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建议的情况,县人大财经工委、预算工委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并抄送县政府及财税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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