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记录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情况,进步完善县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登记工作遵循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真实反映县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情况。
第三条 驻县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临港产业园的县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由代表所在县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人大、临港产业园人大工作机构负责管理,驻县直的县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由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县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临港产业园人大工作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履职档案材料的收集、审核和归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履职档案的登记内容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应当登记以下内容。
(一)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参加各代表团会议和分组讨论等各种会议的出勤情况;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个人或者领衔提出的符合条件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题目,联名附议的除外;
(三)代表团会议和分组讨论等会议上,审议发言的时间及内容;
(四)会议期间其他履职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应当登记以下内容:
(一)闭会期间,个人或者领衔提出的符合条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题目,联名附议的除外;
(二)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县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临港产业园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情况;
(三)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县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临港产业园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情况;
(四)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
(五)参加或者列席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情况;
(六)参加“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
(七)走访联系原选举单位,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基层群众意见,推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八)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活动,见义勇为等情况;
(九)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接受监督情况;
(十)闭会期间其他履职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履职档案的记录收集报送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及时填写《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履职登记表》),实事求是地记录个人依法履职情况,每季度记录一次并按时送交代表小组召集人;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由县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临港产业园人大工作机构按季度收集《履职登记表》,形成代表年度履职档案。有其他履职材料的附在《履职登记表》后面,并在表中注明。《履职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县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临港产业园人大工作机构存档,一份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留存;
第八条 县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临港产业园人大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县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九条 县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临港产业园人大工作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核实归档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填写是否规范等。
第十条 县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应当使用规范的档案盒进行保存,《履职登记表》使用国际标准A4型公文用纸制作,填写字迹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或者采用统一格式打印。
第四章 履职档案的纪律监督
第十一条 县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临港产业园人大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县人大代表履职档案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县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二条 县经济开发区、各镇街、临港产业园人大工作机构和代表本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纂改和伪造履职档案记录;
(二)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档案管理单位和人员不得私自或者指使他人抽取、撤换、销毁代表履职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莒南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印